关于印发《学费减免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现将《学费减免实施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各部门按照文件要求切实做好相关工作。
烟台汽车工程职业学院
2019年3月27日
学费减免实施办法(修订)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助学政策,完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体系,保证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文件精神和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学费减免条件
凡是拥有我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高职在校生,因经济条件所限,缴纳学费有困难,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提出申请。
1.孤残学生、少数民族学生及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等。
2.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生。
3.家庭遭遇天灾人祸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
4.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
5.国家政策法规规定享受学费减免政策的学生。
6.其他确实需要学费减免政策资助的学生。
二、学费减免时间及标准
1.学费减免每学年办理一次,学生可于每学年初申请减免本学年的学费。
2.根据当年学院资助经费预算,结合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确定减免学费学生人数。
3.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状况确定减免额度,分为三个等级:一等减免学生学费总额的全部,二等减免学生学费总额的50%,三等减免学生学费总额的30%。
三、学费减免程序
1.申请学费减免的学生填写《烟台汽车工程职业学院学费减免申请审批表》,向所在班级评议小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件、病例、乡镇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等佐证材料。
2.班级评议小组对申请材料进行评议,并将评议结果在班级内公示2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辅导员(班主任)形成推荐材料,连同其他申请材料报所在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辅导员(班主任)对评议结果负责。
3.各系认定工作小组在认真听取班级评议小组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初审,将初审结果在本系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系认定工作小组组长对初审结果负责。
4.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实初审结果后提出减免意见,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送交财务处完成学费减免手续。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得申请学费减免
1.在校期间受到纪律处分且没有撤销。
2.铺张浪费,使用高档生活用品,有抽烟、酗酒等不良习惯的学生。
3.学习态度不端正,经常出现迟到、早退、旷课情况。
4.拒绝参加学院安排的勤工助学和社会实践活动,或因工作不认真被辞退。
五、学费减免后续管理
1.学院公布学费减免结果后,辅导员(班主任)要及时将学费减免情况通知学生家长。
2.享受学费减免的学生,如发现挥霍浪费、抽烟、酗酒和高消费等情况,将令其补缴已减免的学费。
3.享受学费减免的学生应遵守校规校纪,若有违纪情况发生,除给予正常的校纪处理外,还要视情节责令其补缴已减免的学费。
4.凡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学生,一经查实,除令其足额补缴已减免的学费外,还要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5.享受学费减免的学生,可正常参加奖、助学金的申请和勤工助学活动。
六、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进一步完善烟台汽车工程职业学院减免学费政策实施办法》(院字【2010】15号)同时废止。
附件:《烟台汽车工程职业学院学费减免申请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