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学院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学院广大师生员工发明创造,有利于学院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教育部《高等学院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1999年教育部3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专利是指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第三条教务处负责学院的专利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有:
1.负责专利申请的审批、专利权的维护、放弃与争议;
2.负责专利转让与实施的审批;
3.负责专利的科研工作量的考核;
4.负责学院专利工作的档案管理;
5.负责专利知识的宣传和培训。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职务发明:
1.在完成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
2.履行学院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做出的发明创造;
3.离职、退休或调动工作后一年内做出的与其在本校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任务相关的发明创造;
4.主要利用学院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所做出的有关发明创造。
第五条学院师生员工(包括临时在学院工作的人员)完成的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学院;申请批准后,专利权归学院所有,未经学院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无权使用或转让属于学院所有的专利。
第六条学院与外单位或个人合作完成的,或者在接受外单位或个人委托的工作任务中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约定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任务的单位,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双方单位持有。
第七条政府部门拨付的专利资助费转入学院科研专项基金。用于缴纳与职务专利有关的费用:包括专利的申请费、审查费、维持费(前三年)、实施变更的费用、专利权转让的手续费用等。
第二章 专利的申报、授权和维护
第八条专利申请提交之前,发明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贸易、发表论文或公开试用等)公开发明创造的内容。
第九条发明人填写“职务专利申请登记表”,教务处科研科审批后提交专利申请。
第十条非职务专利申请前必须先向学院出具非职务专利证明,经学院核实认定后可申报专利。
第十一条学院的职务发明创造需向国外申请专利的,经教务处审查,首先应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申请专利,再自行代理或委托指定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第十二条经专利代理人撰写的专利申请文件,以及在专利申请过程中与知识产权局往来的各种文件,需交教务处备案。
第十三条专利申请费、授权费和维护费等各项费用由发明人垫付,保留缴费单据原件,及时到教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四条发明人在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授予专利权的通知后,到教务处办理专利权登记,并将专利证书交教务处存档。
第三章 专利的转让与实施
第十五条教务处负责与职务专利相关的技术成果转让和实施许可工作。
第十六条专利的转让与实施,由教务处负责与受让方或实施方签订转让或实施合同,并按有关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发明人应积极协助。
第十七条发明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擅自转让、实施职务专利。如发明人擅自转让、实施专利,损害学院权益的,要追究直接人员的责任,按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不同的处分;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专利纠纷由教务处负责处理,发明人与学院相关部门应积极协助,必要时参加一定的诉讼活动。
第十九条专利授权三年内该专利未能转让、实施,学院将组织学术委员会讨论是否对该项专利继续维护。
第二十条学院停止资助的专利,发明人如不愿放弃,可自行缴纳维持费。在学院停止资助后专利得以实施,实施收益的10%转入学院的专利专项基金,剩余部分由发明人按横向科研经费的方式支配使用。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日起施行,解释权归教务处。